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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新药物研发应有的保护伞:借鉴制药大国
来源:     时间 : 2018-10-17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司和清华大学联合举办的“食品药品安全媒体系列活动之药物创新”专场活动中,阿基米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CEO马今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药物研发激励政策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存在较大争议的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做出简述,以期对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在政策的制定上提供参考和借鉴。

药物从一个靶点到先导化合物到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再到上市后的四期临床,通常会经历非常漫长的过程。据美国医药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统计,平均5000~10000种化合物中只有250种能够进入临床前期,而只有5种能够进入临床试验,最终只有1种能够进入FDA新药审评阶段,并最终获得新药审批。药物从最初的实验室研究到最终上市销售一般需要花费12~20年时间,平均需要10亿~20亿美元的研发费用。马今表示,基于新药研发成功率低、投资高、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各国对药物创新都有不同的激励和保护政策。发达国家主要从创新药物审评体系、创新药物的专利保护、创新药物的价格保护、人才储备和资金投入等方面来鼓励药物创新。

01 美国:以特殊审评程序和专利保护助力新药研发

在美国,任何新的处方药在被批准用于患者之前,均要经过FDA一系列广泛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新药申请。FDA对非常重要的新药申请在6个月内进行审评,新药的标准审评时间约10个月。对于创新药物的保护,审评速度至关重要。1997年,FDA设立“快速通道程序”加速药品审评审批。针对新药研发的不同阶段分别有“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加快审批”“优先审评”四个不同的通道,以此助力研发成果的转化。“快速通道”可以在药物研发的任何阶段由企业向FDA申请,主要针对在治疗严重的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方面具有一定潜力的新药的审批。对进入“快速通道”的药物,FDA将进行早期介入,以使该产品“少走弯路”,加快研发进程。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在早期与FDA沟通,分阶段递交申报资料,不必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而FDA的审批将基于所治疗疾病的严重程度按风险/效益原则评价。“突破性疗法”主要针对临床试验周期较长的药物,要求申请者提交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在药物临床试验阶段助力审批加速。“加快审批”允许在确切的治疗效果证据未全部收集到之前批准新药上市,主要针对治疗严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的新药,其批准一般附有条件,即药品具有可观察到的重大短期临床效果,而长期临床疗效则需进一步研究证明。“加快审批”的最典型例子是格列卫(Glivec),该药由于在治疗白血病急性发作上的特殊疗效获准纳入加快审批,仅用3个月,做了几十例临床试验就获准上市。“优先审评”在申请新药上市时提出,FDA会在60天内做出是否批准优先审评的决定,主要针对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进的药品上市申请,并不要求是具有全新分子实体的创新药,但临床疗效必须优于已上市药物。优先审评的时间为6个月。优先审评通道并不影响临床试验阶段的周期长短,也不降低审评标准。

专利保护是对创新药物保护和激励的另外一种重要手段。美国是最早实施专利补偿期限制度的国家。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不适用于生物药品),该法第二条规定: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发明的专利权人可补偿部分因其专利产品等待上市批准而失去的专利权保护时间。延长期等于临床试验阶段时间的1/2加上申报阶段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自FDA批准后,实际保护期不能超过14年。1994年12月8日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专利保护期从被批准日算起的17年变更为从最早申报日算起的20年。1995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变发明在先为申请在先,且规定一个专利技术只要主体成分不改变,再加多少其他成分都不能改变专利原来的期限。

02 欧盟:加快审评及专利保护延长新药生命周期

欧盟药品评价局(EMEA)对创新药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快审评和专利保护等方面。加快审评程序主要针对预计将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效益的医药产品,尤其是从治疗创新角度而言,如甲型H1N1流感疫苗等。在申报流程上,申请人必须在申报上市许可4~6个月前提交申请,期间有机会与欧盟EMEA人员会面,就与申报相关的程序和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一旦该医药产品获准进入加速审评程序后,须在150天内时间处理,如果审评中认为不再符合条件,则改为标准审评程序的210天。加速审评程序的准入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预期该医药产品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效益,尤其是要证明该产品引入了新的治疗方法,或改进了现有治疗方法。

EMEA对新药的专利保护采用“8+2+1”模式,欧盟在2004年《药品管理法》(修正版)中统一了对已上市产品的专利保护时间,即创新药首先享受8年注册信息保护期;之后继续享受2年市场独占期,创新药上市8年后,允许仿制药厂商进行必要的研究和临床试验,并开始以简略程序申请仿制药上市;在两种情况下,创新药可以延长1年注册信息保护:一是有关于批准“新适应证”的试验数据,在前8年保护期中,若创新药又批准一项或多项新适应证,且该适应证有显著的临床效果,则额外给予1年的专利保护;二是药品从处方药向非处方药(OTC)转换的试验数据可以获得1年的数据保护期。

03 日本:优先审评与价格调整机制激励新药研发

日本PMDA的优先审评程序主要适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优于目前已有的治疗方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而要证明其医疗上的价值,必须至少要有Ⅱb期的临床试验结果。PMDA优先审评程序规定,申报的产品必须是在申请注册时(NDA)提出申请,而且要由PMDA组织专家就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评,一旦进入优先审评程序,审评时间为6个月,为常规时间的一半,而且可以优先安排与PMDA人员的咨询。

日本对创新药的价格调整有非常规范的标准,明确规定不同创新性药品的加算方式,此举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创新药物研发。在定价过程中,为区分创新药物所包含的创新技术含量,定价部门根据新药的创新性和改进程度,将创新药物分为三大类,并采用不同的定价方式: “无类似药收载药品”,采用成本计算方式定价;“有类似药收载药品”,政府结合创新性、实用性和市场性等因素确定其适用的加算率以核算价格;仅有规格调整的药品按照规格间调整比例确定价格。日本对仿制药品实施“边际递减定价法”,严格控制仿制药的重复研发。仿制药根据进入药价标准目录的时间顺序按批次定价,每两年下调一次,首仿药按原研药的70%制定,当原研药和仿制药数量达到20个时,继续进入目录的仿制药按照最低价格的90%制定。日本政府一方面通过“动态定价规则”和“价格再审核体制”,控制药品价格的增长,确保药品的可及性,通过市场价格调查体系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动向、价格信息并以此作为修正药品价格的基础,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注重药品定价政策对药品创新研发的激励作用,积极改革药品定价体系,对创新药品价格加算率不断进行调整,提高创新药物加算程度。马今认为,这种价格调整模式一方面有效控制了药品价格、降低公众医疗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制药企业加大创新药物研发投入,带动医药产业的不断发展

04 印度:强制许可制度的博弈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国公民公共健康利益和权利人私权的博弈,其结果依赖国家专利部门对强制许可规则的灵活运用。印度在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方面无疑是先行者,在注重专利保护的国际环境下已经实施过多次强制许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较晚,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强制许可一直持谨慎态度,至今尚未实施一例。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家依法授权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包括生产、销售、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等。同时,被许可人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印度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2005年印度专利法修正案中关于强制授权适用范围的条款,使得强制许可下的印度仿制药可以出口到无相关生产能力的国家和地区。Nexavar(索拉非尼)就是典型的强制许可案例。2005年,FDA批准Nexavar作为治疗晚期肾细胞癌的一线药物,2006年转移性肝癌适应证通过FDA快速审批。2007年8月拜耳获得了向印度出口及销售该药的许可并于次年获得了印度专利。该药每盒(120粒胶囊)售价约28万卢比(约合5500美元),而印度人均年收入仅5.4万卢比(约合999美元)。印度第一大制药商Natco公司曾向拜耳公司请求许可生产该药,遭拒后以拜耳公司未能充分实施该药品专利为由向印度专利局申请该药品的强制许可。2012年3月12日,印度知识产权局针对Nexavar专利颁布了强制许可,允许Natco公司在Nexavar专利期未满之前生产其仿制药,并可在境内销售。作为补偿,Natco公司要支付给拜耳公司该仿制药销售额6%的特许权使用费。虽然拜耳于当年9月4日向印度知识产权委员会提起上诉,但是遭到了拒绝。该强制许可实施后,Nexavar的价格从每盒28万卢比降至8800卢比,降幅达到97%。

2005年,印度根据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修改了《专利法》,但是新法案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的专利。

2016年5月12日,印度政府发布2016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指出,印度将完善立法法律框架,确保知识产权法切实可行,平衡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国际保护方面,新政策将继续遵守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最低限度的要求,同时也将利用国际条约成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及灵活适用性,为保护本国产业发展进行制度设计,如印度此前饱受发达国家质疑的专利强制许可、化合物授权限制等制度安排。为维护本国公共利益,避免高价药品危及公众健康并促进本国仿制药产业的发展,新政策将继续坚持原有规定,限制部分化合物药品的专利授权,并保留在紧急情况下对药品公司进行强制许可的权力。新政策指出,印度专利法已经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在短期内不会因发达国家的质疑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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