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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印度和泰国贸易救济案件(2021.2.26)
来源:     时间 : 2021-02-26

1)美国作出缓蚀剂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印度对涉华粘胶短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3)泰国对涉中国台湾地区冷轧不锈钢扁平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1、美国作出缓蚀剂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Corrosion Inhibitor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中国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

2020年2月26日,应美国企业Wincom,Incorporated于2020年2月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7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9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初裁。2021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1/er0223ll1726.htm
2、印度对涉华粘胶短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竹纤维除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504.10.00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竹纤维、染色纤维、莫代尔纤维、阻燃纤维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粘胶短纤维。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2-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6-dgtr@gov.in和ashis.dash@nic.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09年3月19日,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The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7月26日,印度开始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征收反倾销税。2015年7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和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除竹纤维外)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8月8日,印度第一次延长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7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VSF%20English_0001_0.pdf
3、泰国对涉中国台湾地区冷轧不锈钢扁平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2月18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泰语:?????????????????????????????????????????????????????????,参考英语:Flat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的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为CIF0~50.92%、韩国为CIF50.99%、中国台湾地区为CIF0~33.99%,该措施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2月17日终止。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219.32.00.032、7219.32.00.037、7219.32.00.054、7219.33.00.032、7219.33.00.033、7219.33.00.037、7219.33.00.038、7219.33.00.054、7219.33.00.055、7219.34.00.032、7219.34.00.033、7219.34.00.037、7219.34.00.038、7219.34.00.054、7219.34.00.055、7219.35.00.032、7219.35.00.033、7219.35.00.037、7219.35.00.038、7219.35.00.054、7219.35.00.055、7220.20.10.032、7220.20.10.033、7220.20.10.037、7220.20.10.038、7220.20.10.054、7220.20.10.055、7220.20.90.032、7220.20.90.033、7220.20.90.037、7220.20.90.038、7220.20.90.054、7220.20.90.055。

2002年2月15日,泰国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3月1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2008年3月12日,泰国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3月19日,泰国第一次延长对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冷轧不锈钢扁平材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14年3月18日,不延长对欧盟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期限。2014年3月18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2月26日,泰国第二次延长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的反倾销措施的有效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2月24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泰国商业部外贸厅贸易利益保护办公室官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
https://www.thaitr.go.th/storage/announcements/cDl61kizO3DiFVM1h4fjdchyDYLjxqCsT66GwhS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