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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看企业的正当竞争权益保护
来源:     时间 : 2021-09-28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特别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强制插入链接、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恶意对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然而,随着技术的革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加隐蔽与多样化,使得互联网竞争规范的细化迫在眉睫。

2021年4月及2021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先后发布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大案例。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网络竞争行为的规范向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多条有关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