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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低估的反补贴 试读美商务部裁决
来源:     时间 : 2020-11-25

在美国对越南轮胎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中,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认定越南以货币低估方式提供补贴的备忘录。这是美国首次以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为目标的反补贴调查,早自立案之处就已经吸引力各方关注。

 

汇率反补贴项目的难题


美国内要求对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呼声历时已久。与其他反补贴的项目相同,汇率反补贴同样要解决三个问题:财政资助、受益和专向性。
在以往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评估中,对主权货币进行汇率低估的反补贴调查,在法律规则上横着两只拦路虎:
一是如何认定汇率低估。汇率估值问题非常复杂,各界对可用于衡量汇率价值的方法莫衷一是。即使从世界银行的角度和方法看,对各国货币汇率是否低估也没有一致认可的方法。
其二是如何确定专向性和受益。货币或汇率政策是一项普遍性的政策,并不着眼于特定的地区或者行业和企业。而且主权国家货币的汇率形成因素多种多样,很难从法律和事实专向性的角度说明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和企业受益于汇率政策。 

解决办法


在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解释了其解决上述困境的方法和理由。
关于财政资助。商务部认为,汇率低估相当于政府的直接资金划拨,而提供该资金支持的则是两家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国家在国有商业银行人事和资产上的权利,因此被商务部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国家行使了经济管理的职责;而其他商业银行则需要按照央行设定的汇率区间进行结售汇。因此商务部认为政府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影响其他商业银行的外汇操作,实现了对汇率的监管和控制,从而提供了直接的资金支持。
关于受益。美财政部认定越南货币存在低估的情况,且政府对货币市场的干预措施等政策是主要原因。而美国商务部则采用财政部的结论,认定越南国内企业或组织因货币低估而受益。
关于专向性。商务部认为汇率低估是事实专向性:在没有法律专向性的前提下,其汇率低估政策直指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群体。由于72%的美元外汇与越南货物贸易部门相关,因此货物贸易企业群体是受政策影响的主要群体,收到了不成比例的利益。
在本案中,美国的结论是越南汇率低估项目而导致的补贴幅度为(1.16-1.69%)。
 

几点思考


从直观感受上,美国商务部在本案解决长期困扰的几个技术难题上“举重若轻”,其实质效果更在于确定一个先例。
首先,事实认定有选择。既然在汇率低估衡量标准问题上金融界不能取得一致,那商务部就选择了一份支持其裁决的报告作为依据。这次可以采用财政部的报告,下次如果世行报告合适,甚至研究机构的报告也能直接用于确认是否存在低估的事实。
其次,受益群体大范围。在本案中,将货物贸易部门的所有企业作为整体,认定为争议补贴的受益群体。虽然《补贴和反补贴规则》并未规定因补贴而受益的群体的大小,如此大范围的受益群体在各国以往实践中,据作者所知尚属首次。由此,一举解决了专向性的问题。
最后,财政支持有争议。商务部把货币低估项目的财政资助解释为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该结论个人认为有很多问题。一方面,政府资金在事实上并没有在事实上直接转移划拨给企业;即使政府干预外汇市场,也不宜认定为向企业的直接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即便政府干预外汇市场而付出资金,也不应当视为是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干预外汇市场有盈有亏,亏的时候是资金支付,盈的时候是否等同于政府税收呢?
本案更大的价值可能在于指标意义。如果经受住司法的挑战,则今后都可以将其作为先例在对其他国家汇率问题的类似反补贴调查中反复引用。这也可能是选择越南进行首个汇率反补贴对象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