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越南对进口合金和非合金钢产品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越南对涉华聚丙烯薄膜作出反倾销初裁
3)越南对涉华味精作出反倾销初裁
4)美国作出电解二氧化锰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
5)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缓蚀剂双反产业损害初裁
6)美国ITC发布对LED产品、系统及其组件(2)的337部分终裁
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泰国企业更名的公告
2020年3月20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越南代表团于3月19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越南工贸部对进口合金和非合金钢产品(Semi-finished and Finished Products of Alloy and Non-alloy Steel)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越南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7207.11.00、7207.19.00、7207.20.29、7207.20.99、7224.90.00、7213.10.10、7213.10.9、7213.91.20、7214.20.31、7214.20.41、7227.90.00、7228.30.10和9811.00.00。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2020年3月1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880/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propylene-BOPP)分别征收14.99%~43.04%、10.91%~23.05%和20.35%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9年8月5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334/QD-BCT号决议,应越南相关产业代表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编译自:越南工贸部官网)
(文 璐编译)
2020年3月1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881/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味精(MSG)征收2,889,245越南盾/吨~6,385,289越南盾/吨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9年10月3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3267/QD-BCT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味精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编译自:越南工贸部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2020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Electrolytic Manganese Dioxid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49.9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2820.10.00.00。 2007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8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作出反倾销终裁。2013年9月3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2月3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9年1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文璐校对) 2020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Corrosion Inhibitor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裁定被主张存在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华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预计将于2020年4月30日前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7月14日前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0年2月26日,应美国企业Wincom, Incorporated于2020年2月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2933.99.8210和2933.99.8220。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2020年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LED产品、系统及其组件(2)(Certain Light-Emitting Diode Product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I),调查编码:337-TA-1164)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调查。 2020年2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1)不予复审,即基于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专利号8,201,968第7项申诉的调查。 2019年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9)不予复审,即部分终止调查,基于撤回申诉和撤回有关虚假广告的申诉,其中包括中国福建Leedarson Lighting Co. of Xiamen, China。 2019年10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LED产品、系统及其组件(2)(Certain Light-Emitting Diode Product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I),调查编码:337-TA-1164)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9年10月7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7)不予复审,即由于美国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of Boston, MA和美国Consumer Lighting (U.S.), LLC, (d/b/a GE Lighting, LLC) of Cleveland, OH不再进口涉案商品且不是国内制造商,基于同意令终止对这两家涉案企业的调查。 2019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LED产品、系统及其组件(2)(Certain Light-Emitting Diode Products,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II))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164)。 2019年4月30日,美国Lighting Science Group Corporation ., of Cocoa Beach, FL、美国Healthe, Inc., of Cocoa Beach, FL,、美国Global Value Lighting, LLC, of West Warwick, RI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098,483、7,095,053、8,506,118、7,528,421、8,674,608、8,201,968、8,967,844),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荷兰Signify N.V. (f/k/a Philips Lighting N.V.) of Eindhoven, Netherlands、美国Signify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f/k/a Philips Lighting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of Somerset, NJ、美国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of Boston, MA、美国Consumer Lighting (U.S.), LLC, (d/b/a GE Lighting, LLC) of Cleveland, OH、美国Acuity Brands, Inc., of Atlanta, GA、美国Acuity Brands Lighting, Inc., of Conyers, GA、中国福建Leedarson Lighting Co., Ltd., of Xiamen, China、美国Leedarson America, Inc., of Smyrna, G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于 娟编译) 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7号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6.0%。 2019年12月9日,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公司股东变化,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更名为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GC-M PTA Company Limited),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和董事名单、生产能力和设施、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证明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确已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GC-M PTA Company Limited)。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产能、运营管理、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吉司睦精对苯二甲酸有限公司(GC-M PTA Company Limited)继承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Siam Mitsui PTA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泰国公司”所适用的20.1%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