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CEP推动保障措施的过渡性
WTO保障措施和RCEP 项下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基本内涵一致,均为因履行协议义务,导致进口激增对产业造成损害的救济措施。但是,RCEP和WTO保障措施在宗旨上明显不同:RCEP 保障措施具有显著的过渡性质;《保障措施协议》(AOS) 则是对产业安全和利益的保障规则。
根据原WTO规则任何时候都能适用保障措施,而RCEP的保障措施是过渡性的,恢复了保障措施的原意。RCEP规定了保障措施本身的适用期限,禁止了数量限制,并且排除了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适用,允许针对个别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而非以无歧视性的方式实施,这是为促进区域自由贸易的制度性创新。
2.RCEP禁止归零计算
就反倾销规则而言,RCEP 明确排除了倾销幅度中的归零计算,必然成为目前仍然坚持归零计算国别的一道准入门槛。
RCEP规则第二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三条“禁止归零”中规定,“在根据《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五款和第十一条确定、评估或复审倾销幅度时,应当将所有单独幅度,不论是正的还是负的,纳入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和逐笔交易对逐笔交易的比较。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得损害或影响一缔约方在《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二句下与加权平均对逐笔交易比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归零计算,即在计算倾销税率时,对于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销售(即不倾销的销售)计算出的负值百分比视为零,只累计计算倾销销售的计算值。其影响在于,归零计算导致未倾销的销售计算结果无法抵消倾销销售部分的幅度计算值,从而提高了应诉企业最终的倾销幅度(或倾销税)。而RCEP明确规定,倾销幅度核算不得进行归零计算,有利于降低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也可能对实施归零计算国家的加入形成规则门槛。
3.程序信息公开透明
对于保障措施,RCEP明确规定了保障措施的调查时限: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其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调查;对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RCEP设置了磋商、核查通知时限、调查发起通知、价格承诺规则通报、事实披露时限以及调查案卷查阅等具体规则,程序上有了明确的规则时限制约,使得贸易救济调查规则程序上信息更加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