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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3个试行文件出台
来源:     时间 : 2018-09-26

9月1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对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和已执业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分别规定了准入程序。第三部分执业规则。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自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留出重新申请执业登记的时间。 

(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联网医院准入。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第三部分执业规则。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留出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时间。 

同时,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基本要求。 

  (三)《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管理范围。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以及与互联网医院之间的管理。第二部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重点明确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对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第四部分管理要求。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五部分加强监管。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责任划分。